(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为了维护道路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从2004年5月1日开始,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提出要求:“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并在第九十条提出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大部分是利用较先进的技术装备(雷达测速仪)依法对机动车的超速度行驶进行查处,从而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从实际情况看,世界各国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基本上都是以雷达测速仪显示的数据来完成机动车限速安全行驶的检查工作。
因为交通管理部门基本上是以雷达测速仪的显示数据做为对超速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行政执法的依据。因此,该仪器出示数据的准确性,操作人员的公正性、科学性也就成为行政执法中最基础的工作要求之一。国家对开展公路交通安全测速工作的雷达测速仪和雷达测速仪操作人员提出较具体的要求,其中在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对此都进行了约束。并对正确使用雷达测速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雷达测速仪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后方可使用。操作人员不得伪造计量数据。国家通过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最大范围确保雷达测速仪显示数值的准确、可靠;雷达测速仪操作人员的公正、科学、合理。
为了确保雷达测速仪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和执法部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 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雷达测速仪操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一是不得使用未经计量检定及检定不合格的雷达测速仪。二是不得涂改伪造雷达测速仪显示的数据。三是不得破坏雷达测速仪的计量准确性。四是不得破坏更改雷达测速仪的计量检定证书、标识。
2. 以雷达测速仪计量数据为执法依据的单位,在行政处罚的办公地点应公示在有效期内的雷达测速仪计量检定证书或“雷达测速仪计量检定合格通知书”。
3. 因工作环境位置限制需要,进行测速角度调整进而调整显示数据的单位,需在当地计量测试所进行测速确认,并备案。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5. 对雷达测速仪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各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接到投诉申诉和举报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6.发生雷达测速仪计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各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无效的,本人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计量纠纷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有计量纠纷的雷达测速仪和其他相关物品的状态。
非法使用雷达测速仪后果是比较严重的。其违反了有关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由于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雷达测速仪,可能因雷达测速仪数据不准,造成雷达测速仪操作人员的误判,起不到维护机动车安全行驶的作用。进而引发一系列问题:被查处的超速驾驶机动车的人员不服,并对数据产生质疑,对行政执法人员产生不良看法。在一些省市已出现类似问题,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上告,要求将违法的超速罚款退赔。据了解,当地质量技监部门需投入很大力量才能协助违法单位以退罚款、公开道歉的形式消除负面影响。因此,质监部门将会依法要求违法单位“停止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并且进行“没收计量器具、没收非法所得”等方面的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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