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大部分是利用较先进的技术装备(雷达测速仪)依法对机动车的超速度行驶进行查处,从而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从实际情况看,世界各国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基本上都是以雷达测速仪显示的数据来完成机动车限速安全行驶的检查工作。
从2004年5月1日开始,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提出要求:“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并在第九十条提出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雷达测速仪安全使用须知
为了确保雷达测速仪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和执法部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 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雷达测速仪操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一是不得使用未经计量检定及检定不合格的雷达测速仪。二是不得涂改伪造雷达测速仪显示的数据。三是不得破坏雷达测速仪的计量准确性。四是不得破坏更改雷达测速仪的计量检定证书、标识。
2. 以雷达测速仪计量数据为执法依据的单位,在行政处罚的办公地点应公示在有效期内的雷达测速仪计量检定证书或“雷达测速仪计量检定合格通知书”。
3. 因工作环境位置限制需要,进行测速角度调整进而调整显示数据的单位,需在当地计量测试所进行测速确认,并备案。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5. 对雷达测速仪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各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接到投诉申诉和举报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6.发生雷达测速仪计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各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无效的,本人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计量纠纷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有计量纠纷的雷达测速仪和其他相关物品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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