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5条第1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第17条:“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第9条规定:“在没有安装固定监控设备的路段,或者对固定监控设备无法取证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使用流动监控设备。
使用车载流动监控的,应使用制式警车。使用流动监控设备的,应由交通警察操作。”根据上述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在道路上实施测速有两种方式:即固定式和移动式。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主要安装在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和公路卡口上;移动式测速又有两种形式,即车载式和便携式(雷达测速仪生产厂家分别称为车载式证眼雷达和采点式证眼雷达)。车载式移动测速,即将移动监控设备安放在制式警车上进行测速,而便携式移动设备测速,则由交通民警将移动监控设备安放在路边实施移动测速。无论是哪种式样,都不对仪器的外观及颜色有强制性要求,但必须每年进行检定。
在具体实施测速时,录入测速路段的地点名称和限速值后,将雷达测速仪(即便携式测速仪)放置在路边便自动抓拍超速行为。
如果是车载式的,只需将车辆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位置即可。雷达测速仪的工作原理就是对超速行驶的车辆自动感应、自动抓拍,而不是由交通警察将雷达测速仪拿在手里、扛在肩上、站在路边,采取手工抓拍这种原始和落后的执法方式(这种方式本身也是极不安全的)。
只要道路上交通标志齐全有效,而且移动测速设备由交通警察操作,这些都是完全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要求的,是有法可依、于法有据的。所以,根本就不存在所谓“偷拍”、“隐蔽执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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