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5月1日起,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平安法》第七条提出要求:“对路途交通平安治理任务,该当增强科学研讨推行,运用进步前辈的治理办法、技能、设备”。并在第九十条提出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当前,公安交通治理部分大部分是应用较先进的技术装备(雷达测速仪)依法对机动车的超速度行驶进行查处,进而更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从实际情况看,世界各国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基本上都是以雷达测速仪显示的数据来完成机动车限速安全行驶的检查工作。
计量检定雷达测速仪的必要需要性
由于交通治理部分根本上是以雷达测速仪的显示数据做为对超速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行政执法的根据。因而,雷达测速仪出示数据的精确性,操作人员的公平性、科学性也就成为行政执法中最根本的工作要求之一。国家对展开公路交通平安测速任务的雷达测速仪和雷达测速仪操作人员提出较详细的要求,首先在国家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迫检定任务计量用具目录》、《河北省计量监视治理条例》中对此都进行了约束。并对准确运用雷达测速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雷达测速仪属于国度强制检定的计量用具,必需经由计量检定并获得计量检定及格证后方可运用。操作人员不得伪造计量数据。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要求,最大范围确保雷达测速仪显示数值的精确、牢靠;雷达测速仪操作人员的公平、科学、合理。
非法使用雷达测速仪的危害性
非法法运用雷达测速仪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其违背了有关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因为运用未经检定合格的雷达测速仪,或许因雷达测速仪数据不准确,从而造成雷达测速仪操作人员的误判,起不到维护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效果。进而引发一系列问题:被查处的超速驾驶灵活车的人员不服,并对数据结果产生质疑,对行政执法人员发生不良观点。在一些省市已呈现这样的问题,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上告,要求将违法的超速罚款退赔。据调查,当地质量技监部分需投入很大力量才能协助违法单位以退罚款、公开表示道歉的形式消除负面影响。然后,质监部门将会依法要求违法单位“停止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并且进行“没收计量器具、没收非法所得”等方面的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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