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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速仪未经检定合格,不得作为执法取证依据
时间: 2017-05-19 15:23 浏览次数:
雷达测速仪未经检定合格,不得作为执法取证依据。

    明年1月1日起,新疆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用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雷达测速仪将不得使用,更不得作为取证的依据。据悉,全疆机动车测速仪计量检定工作目前已全部结束。

测速仪未经检定合格,不得作为执法取证依据

图为斯德克BASIC雷达测速仪
经检定合格的手持式雷达测速仪,加贴了强制检定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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